札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札达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zdx/2019-00036
  • 发文字号:札政发〔2019〕65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札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札达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1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札达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札达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札达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97号)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我县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我县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环境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通过地方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通过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领导

组 长:扎西次仁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陈 小 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洛桑罗布 托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殷 力 达巴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索南项加 萨让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拉巴次仁 曲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欧 珠 底雅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旦 索 楚鲁松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论珠次旺 香孜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扎西次仁 生态环境局札达县分局局长

巴 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多吉坚参 县发改委主任

旦增多吉 县财政局局长

王 飞 县住建局局长

拉旺扎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洛嘎旺堆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伍 建 宗 县统计局局长

次仁旺久 县水利局局长

南 木 杰 县城管大队队长

切尼仁增 县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札达县分局,全称为“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负责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日常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扎西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责任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经办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比例等。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提供考核数据。

(二)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按照自治区、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我县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局札达县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四、完成时限

(一)2019年11月14-18日,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9年自然生态指标及自查报告、2019年环境状况指标及自查报告,以上指标数据必须有独立的证明材料。

(二)2019年11月19-30日,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并按要求录入系统(含各责任单位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图片资料);同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随时准备接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我县报送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的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职责详见资料清单(附后)。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四)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等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材料11月18日18:00前报送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

(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从往年生态转移支付剩余资金中列支。

附件:1.资料清单

      2.附件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