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实行)
- 索引号:zdx/2018-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札达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实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06-03
札达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县“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加快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委89厅﹝2017﹞27号)、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札达县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札达县党政领导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重点评估我县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督促我县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及各乡镇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县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我县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年度评价工作由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公安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札达县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札达县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
第七条《指标体系》由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自治区发布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结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制定。评分依据由评价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体系》所需数据来源于各相关部门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年度评价结果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主要按照《札达县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下简称《目标体系》)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目标体系》由县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自治区发布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并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制定。考核评分依据和等次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县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及各乡镇。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县委、县政府要对照《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地委、行署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牵头部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报送县考核牵头部门,并对相关数据和专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采取实地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实地监督抽查等结果,形成县考核报告,并由考核牵头部门联合报请地委、行署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札达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及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及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札达县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实 施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与县委、县政府评价考核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考核等次划分规则、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地委、行署审定。
第十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部门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监测和监管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应当加强评价考核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实、更新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专业知识,提高评价考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部门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县,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乡(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县组织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