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xjyjq/2018-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教育局
- 名 称:札达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衔接的通知》(藏脱指办〔2017〕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札达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体识别的贫困户。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札达县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大学生”)。
第四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文件)关于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将农村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视为“建档立卡大学生”,根据脱贫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符合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第六条不符合资助条件
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
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
非我区计划内招录的。
其他特殊条件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第三章 资助项目与资助标准
第七条资助项目
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生活费自治区承担补助金7000元/每生每年,差额部分地区承担30%,县级承担70%。县教育局负责收集本县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缴费清单(复印件)并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书本费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每生每年400元标准执行。
(三)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月5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共5000元。
(四)交通费按汽车、火车特快硬座以下的票据金额进行补助。
第九条未列入自治区资助名单内的地区建档立卡(含低保)大学生由地、县两级按照三七比例进行兜底资助。
第四章 资金渠道与拨付
第十条资金承担范围
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渠道
县财政局设立“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补助政策专项资金”单独列算,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正常的教育经费,不得从本县财政投的教育经费(支教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方式
(一)自治区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地(市)财政局、教体局,要求逐级落实兑现。
(二)地区财政局、教体局将地区级资助金和自治区级资助金(区外高校)统一下达至县级,由县财政局、教体局级将区、地、县三级资助资金统一一次性兑付给学生。
第五章 认定方式与补助年限
第十三条身份认定方式
每年秋季学期,各乡负责统计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并报送县教体局汇总后呈送札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确定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身份信息,县民政局负责对农村低保对象大学生身份进行认定。县教体局将地区扶贫办、民政局确认后的名单反馈给地区教体局审核确认后进行预算,预算资金报地区教体局、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享受补助年限
(一)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
(二)执行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年)、“1+1”(中专1年、大专1年)、“1+1”(大专2年,其中一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三)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四)如有其他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时限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时限
地区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下拨至各县财政局、教体局,各县在收到地区划拨的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给贫困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整合至其他资金中使用。对资金兑现不及时等侵占学生利益行为的,按照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一)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局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二)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三)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四)其他情形(如开除学籍、意外死亡)不再继续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第十八条县教体局、财政局、扶贫办和民政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同类资助政策、整合同类资助资金,严格资格审核,杜绝重复资助和虚报冒领,切实使有限的资助金用到更多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教体局要建立完善贫困大学生资助情况的公示制度,资助名单要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贫困大学生资助档案资料,并将档案资料印发至乡、村两级,建立县、乡、村三级资助台账,由乡扶贫专干将资助信息记入贫困户档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相关脱贫攻坚目标考核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教育脱贫组、县财政局、札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即2018-2019学年)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县级贫困大学生一次性资助办法不再单独执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大学生不能享受我县在校大学生教育资助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