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目录,共195项)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处罚(192项)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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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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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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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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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巡查制度,或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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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无明火照明或禁止吸烟标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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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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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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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部门颁发的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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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部门颁发的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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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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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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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或擅自变更名称、增删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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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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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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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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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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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未抄报文化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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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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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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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期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备案,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实名注册或未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进行退换,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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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或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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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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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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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后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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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发现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服务,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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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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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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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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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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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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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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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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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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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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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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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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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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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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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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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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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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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2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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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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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无明显的分区标志;游艺娱乐场所在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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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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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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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娱乐场和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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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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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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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真实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证照、合同、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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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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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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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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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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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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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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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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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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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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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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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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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有违反条例所列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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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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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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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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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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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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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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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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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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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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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或者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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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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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内部发行的期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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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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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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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报纸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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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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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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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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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非财务票据,超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禁止内容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未悬挂证件、未公开证照信息或链接标志,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备案未备案,不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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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非财务票据,超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禁止内容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未悬挂证件、未公开证照信息或链接标志,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备案未备案,不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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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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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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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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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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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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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规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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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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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违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办理选题审批手续或未将样盘报送备案,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未贴有标识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不符合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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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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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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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音像出版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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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报备,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事项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未送交样本、未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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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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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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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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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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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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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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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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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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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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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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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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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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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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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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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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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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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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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送备案;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参加岗位培训;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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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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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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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美术品经营活动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美术品经营活动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美术品经营活动经营中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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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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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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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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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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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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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没有建立规定制度,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为备案,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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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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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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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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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转让,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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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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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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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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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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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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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或者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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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行政相对人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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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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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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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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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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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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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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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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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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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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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应急预案等不符合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妨碍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未按记录、保存本单位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未按规定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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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音像复制单位违反音像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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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音像资料管理规定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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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播出禁止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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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广播电视节目、广告不遵守国家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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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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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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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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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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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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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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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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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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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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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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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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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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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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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证件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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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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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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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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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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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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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没有积极做好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工作,影响有线电视系统安全播出,或节目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收视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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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维护机构未建立健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做好工作日志;维护机构未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维护机构未定期对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进行统计,未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维护机构未设专人接待用户的投诉和查询事宜,对用户投诉故障,维护人员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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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资费标准等或未备案,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或未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未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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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通知或未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未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其他不可预见事件影响用户使用未向涉及用户公告或告知原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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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需要上门维修未按规定时间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未按时修复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未遵守有关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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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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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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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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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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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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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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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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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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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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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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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经营的艺术品含有禁止内容,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艺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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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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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业务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或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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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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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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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艺术经营单位违法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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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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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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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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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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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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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项) |
19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具、设备的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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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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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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