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环保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索引号:qjbb/2018-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组织部(强基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环保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环保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共170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5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2 缓缴、减免排污费的批准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4 排污许可证核发

5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行政处罚(124项) 6 对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7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8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1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11 对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注销,或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12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备案制度的处罚

13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未建立产品台账、未按照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未将台账和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14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15 对未建造或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16 对未按要求制定、启动应急预案(方案、计划)的处罚

17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处罚

18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9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20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其他情形的处罚

21 对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设备相关规定的处罚

22 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23 对无许可、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24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证生产使用或违法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25 对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处罚

26 对违法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27 对违法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28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处罚

29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30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31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32 未设置放射性识别标志的处罚

33 对违反技术、设备、工艺管理规定及禁止污染转移等制度的处罚

34 对不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处罚

35 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36 托运放射性物品造成核与辐射事故、为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处罚

3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38 违反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39 违反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40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处罚

41 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处罚

42 对违反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报告制度的处罚

43 对违反非辐射类相关报告制度的处罚

44 对违反辐射类相关报告制度的处罚

45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46 对造成畜禽污染的处罚

47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48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49 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50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锅炉的处罚

51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处罚

52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处罚

53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的处罚

54 对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持久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处罚

55 对违反油烟、异味、废气处理设施及露天烧烤相关规定的处罚

56 对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沥青等物质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57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58 对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从事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59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61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等制度的处罚

62 对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的处罚

63 对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64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65 对经营中的文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超过标准的处罚

66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67 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68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69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以及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70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71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72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处罚

73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74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75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76 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77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78 对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期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等的处罚

80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82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臭氧层物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3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8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8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86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87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88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89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90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1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92 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93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94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9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96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97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98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99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

100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行为的处罚

101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行为的处罚

102 对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103 对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处罚

104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

105 对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106 对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处罚

107 对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处罚

108 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2号)的规定开展监测的处罚

109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110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111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112 对伪造、变造废弃、倒卖、出租、出借或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13 对涉及电子废物污染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的处罚

114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115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被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116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17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118 对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19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120 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121 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22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的处罚

123 对未按规定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设置专(兼)职人员等情况的处罚

124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及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等的处罚

125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废水,造成污染的处罚

126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27 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28 对饮食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污染居住环境的处罚

129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强制(10项) 130 指定有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能力的单位进行治理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131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132 查封、扣押环境违法有关设施、设备、场所、运输工具或物品

133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34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强制

135 责令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排除危害)

136 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加处滞纳金

137 对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8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

139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等违法行为的强制拆除

行政检查(18项) 140 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141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142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143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14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145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1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47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48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149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150 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51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52 对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153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154 对管辖范围内被破坏和污染的现场的监督检查

15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

156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2项) 158 对在环境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159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
其他类(11项) 160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检测报告备案及环境恢复方案审核

16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162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163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164 对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165 对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166 对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备案

167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预案备案

168 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

16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变更

17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