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目录,共216项)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12项) |
1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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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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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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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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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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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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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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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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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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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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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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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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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64项) |
1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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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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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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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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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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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或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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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始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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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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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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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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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公路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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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虚假宣传、未公布票价、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运输单证不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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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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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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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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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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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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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公路养护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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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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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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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质监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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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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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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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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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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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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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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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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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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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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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公路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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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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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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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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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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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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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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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经营者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公布《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名称、渡运路线、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文号以及渡口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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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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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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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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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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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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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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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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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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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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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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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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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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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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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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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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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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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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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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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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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管理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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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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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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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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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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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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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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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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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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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招标人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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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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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勘察活动、其提供的勘察资料和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设计单位未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并完成技术交底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并在勘察、设计的后续方案中未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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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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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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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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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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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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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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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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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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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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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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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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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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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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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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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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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不符合条件从事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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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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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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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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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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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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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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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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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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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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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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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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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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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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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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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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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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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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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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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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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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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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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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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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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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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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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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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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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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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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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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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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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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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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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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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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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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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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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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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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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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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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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车辆动态监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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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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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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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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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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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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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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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出租汽车经营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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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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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或指定采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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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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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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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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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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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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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公路建设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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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公路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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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行驶车辆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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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经年度审验、考核或者审验、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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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不持证从业,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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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运输或者站外揽客,不按照规定悬挂、装置线路或者运输标志,出租车故意绕行、异地驻点经营、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客运包车未办理包车手续、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招揽、运送非旅游人员乘车或者沿途揽客,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营运车辆驾驶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客运班车、定线旅游客车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发车,客运站或者客运经营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争议处理决定,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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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在经营活动中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变更许可事项、终止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对维修竣工的车辆不按照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不按照规定维护车辆,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检测、驾驶培训或者车辆技术档案,站(场)经营者超员出售客票或者超限、超载配载货物,不向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票据及其他结算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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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报停后仍从事经营,客运经营者耒按照国家经营规范要求或者投标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擅自设立客运售票点、发车点,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对进站的运输车辆不公平排班、售票、发车或者组货、配载,使用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标准或者检测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者以堵站等方式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客、货严重滞留需要紧急疏散,营运车辆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按照规定运输限运货物和凭证运输货物,封锁、垄断货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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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使用国家禁止载客的车辆招揽、运输乘客,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涂改、伪造、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标志、线路标志和道路运输票证,不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劳务、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等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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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性能检测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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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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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质监机构为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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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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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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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开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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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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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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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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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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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机动车船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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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试验检测机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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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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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3项) |
17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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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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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危害公路安全的强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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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强制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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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后不能及时补种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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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强制拖离或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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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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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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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强行扣留车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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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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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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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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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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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2项) |
189 |
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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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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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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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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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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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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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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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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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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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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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老旧运输船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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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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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项) |
201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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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2项) |
202 |
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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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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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1项) |
204 |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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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12项) |
20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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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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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工时和单价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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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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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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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交通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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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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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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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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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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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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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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