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目录,共172项)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3项) |
1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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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变更、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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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经营许可 |
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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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05项) |
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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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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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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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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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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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未定期检查评价;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安排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按规定备案或未按备案要求组织生产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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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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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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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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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或者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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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要求索要检验报告,未建立、保存产品进货销售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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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者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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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责令停止经营后仍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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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报告或未开展不良事件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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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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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许可证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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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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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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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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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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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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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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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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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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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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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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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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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食品禁业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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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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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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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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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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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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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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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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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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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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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及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没有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拒绝调配;没有在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没有标明产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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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药品包装没有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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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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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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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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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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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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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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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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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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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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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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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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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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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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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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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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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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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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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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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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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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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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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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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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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召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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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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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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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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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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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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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生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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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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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医疗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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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等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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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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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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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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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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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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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履行医疗器械召回告知、报告及整改等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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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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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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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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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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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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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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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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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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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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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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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和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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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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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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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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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批准证明文件和资格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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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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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明知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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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7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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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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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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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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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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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擅自篡改或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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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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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标准配置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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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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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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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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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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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批准证明文件和资格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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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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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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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明知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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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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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7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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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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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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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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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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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药品生产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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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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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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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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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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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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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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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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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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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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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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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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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未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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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进口(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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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标准配置制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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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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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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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4项) |
13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说明书未按照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查封、扣押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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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
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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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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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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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4项) |
142 |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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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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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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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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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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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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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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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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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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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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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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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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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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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药品、医疗器械企业飞行检查(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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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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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2项) |
15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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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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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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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2项) |
160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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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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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9项) |
162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责令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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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医疗机构违规购进、储存药品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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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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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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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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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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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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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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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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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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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化妆品经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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