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索引号:qjbb/2018-00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组织部(强基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共109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9项) 1 临时用地许可

2 在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3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5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6 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查

7 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审批

行政处罚(69项) 1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2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3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4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6 对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8 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9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1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1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3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4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5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6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7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8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9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2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2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2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24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5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6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27 对违反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8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29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0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31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32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33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34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35 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的处罚

36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37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8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9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40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41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42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情况;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评估资质证书、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侵占、损毁、损坏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3 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44 对违反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45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46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施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7 对地质灾害性评估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4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49 对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不恢复;不按批准的矿山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篇和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挖砂、取石、削坡、采矿、伐木、樵采、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处罚

50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5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52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54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5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56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57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58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59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6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61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62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63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64 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5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情况;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评估资质证书、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侵占、损毁、损坏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66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67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68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69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施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强制(1项) 1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征收(5项) 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2 耕地开垦费征收

3 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征收

4 土地闲置费征收

5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行政给付(1项) 1 对征地补偿费的给付

行政检查(6项) 1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2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3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4 基础测绘监督检查

5 地质勘查监管

6 对地质勘查活动;地质灾害防治;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遗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6项) 1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验收确认

2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3 不动产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登记

4 林权登记

5 草场登记

6 房屋使用权登记

行政奖励(3项) 1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登记统计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 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其他类(9项) 1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备案

5 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6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7 闲置土地调查处理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9 依法征收、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