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城管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索引号:qjbb/2018-00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组织部(强基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城管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3-23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城管局权责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共93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 号 职权名称 子项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10项) 1 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核发

2 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审批

3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5 市政设施建设审批

6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审批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

8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9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

10 对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许可

行政处罚(68项) 11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4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7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将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21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22 对建设单位在污水、雨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23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24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25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的处罚

26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监测进出水水质、报送信息、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27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2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29 对未按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0 对未按规定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31 对排水户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不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停止排水并及时报告、不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32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停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3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4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35 对未按规定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36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7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分工建设、改造、重建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不按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公厕、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公厕竣工时不通知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

38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3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40 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41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42 对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43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擅自停业、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44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恢复原状的处罚

45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46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4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48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抢修供水设施的处罚

49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50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51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52 对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53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处罚

54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55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56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57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58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9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恢复现场或恢复不彻底;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60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61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62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63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64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65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66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67 对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6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风景管理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6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70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71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迁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72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覆盖、涂改、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73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74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置标志、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以及未经批准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处罚

75 对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76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线顶进、爆破作业的处罚

77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经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78 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行政强制(6项) 79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强制

8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81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82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拆除的强制

8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的强制

84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恢复原状的强制

行政征收(2项) 85 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86 车辆通过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通行费征收

行政检查(2项) 87 对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88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2项) 89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90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其他类(3项) 91 对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核准

9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