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安监局权责清单目录 |
(目录,210项)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3项) |
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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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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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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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82项)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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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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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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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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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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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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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登记或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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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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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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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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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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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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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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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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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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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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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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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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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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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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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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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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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按规定明确安全职责、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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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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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中,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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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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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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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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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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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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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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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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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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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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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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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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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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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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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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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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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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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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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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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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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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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批准进行变更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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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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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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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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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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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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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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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长途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未安装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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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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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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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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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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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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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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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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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用人单位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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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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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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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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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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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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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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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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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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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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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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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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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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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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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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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登记或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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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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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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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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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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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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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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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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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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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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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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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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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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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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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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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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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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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认定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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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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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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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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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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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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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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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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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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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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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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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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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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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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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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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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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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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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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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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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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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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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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公共游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渡口)等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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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储存在尾矿库内;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对作业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以及高压电力设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高空、水上、水下作业等危险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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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从事长途旅客运输或者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车辆,未安装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未对车辆实施全程监控,未与驾驶人签订安全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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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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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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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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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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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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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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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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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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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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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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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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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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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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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转让、冒用、伪造、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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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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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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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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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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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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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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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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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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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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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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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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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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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变更情形,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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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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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建设单位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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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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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违法作业导致产生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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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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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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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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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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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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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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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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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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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烟花爆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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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或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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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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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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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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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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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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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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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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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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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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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擅离职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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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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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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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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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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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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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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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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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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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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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具体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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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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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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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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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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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6项) |
186 |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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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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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或者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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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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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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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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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1项) |
19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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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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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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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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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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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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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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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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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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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矿山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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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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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2项) |
203 |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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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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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6项) |
205 |
外来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从事作业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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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职业病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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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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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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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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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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