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水利局权责清单项目

  • 索引号:qjbb/2018-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组织部(强基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水利局权责清单项目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水利局权责清单项目
(129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9项) 1 取水许可审批

2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竣工验收审批

6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8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处罚(79项) 10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

11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及违反相关规定私设暗管处罚

1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 对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报告,未依照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5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7 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8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倾倒垃圾、废物及有害液体,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对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的,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等配套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的,超限蓄水或擅自放水,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处罚

19 对申请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1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3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24 对违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处罚

25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6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7 对违反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2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29 对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未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

3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31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进行处罚

32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33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34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进行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行为进行处罚

35 对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处罚

3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3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进行处罚

38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进行处罚

39 对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的处罚

40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41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4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43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44 对水利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5 对水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46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47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8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9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50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51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52 对水利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53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54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5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6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57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58 对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59 对水利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60 对水利工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61 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处罚

6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6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64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65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66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67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68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69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0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71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72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73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74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75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76 对水利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77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78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79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8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81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2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3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84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85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8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87 对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的处罚

88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13项) 89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90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行清除

91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92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93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强制

9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进行强制

95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

9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进行强制

97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

98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强制

99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强制

100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

101 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征收(3项) 102 水资源费征收

103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104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行政检查(7项) 105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06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108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109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110 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111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2项) 112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113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确认

114 入河排污口登记

行政奖励(5项) 115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116 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7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8 对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119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裁决(1项) 120 水事纠纷裁决

其他类(9项) 121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1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1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12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含资格变更和资格延期等)

1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12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

127 汛期水库调度

128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

129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结论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