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札达县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目录》的公告

  • 索引号:zdx/2025-0007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札达县人民政府
  • 名 称:关于公布《札达县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目录》的公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5-27

札达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1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

村(社区)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2

组织村(社区)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3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4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5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6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九条

7

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社区民委员会

管理本社区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社区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8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社区)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

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9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社区)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十三条、二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0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1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七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七条、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八条

12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的派出机构反映村(社区)民的意见、要求和

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3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4

村(社区)民委员会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四条

15

村(社区)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热心为村(社区)民服务,接受村(社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6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社区)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条例》

17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社区)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十三条

18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9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

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患者家庭

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0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1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社区)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2

村(社区)“两委”应当选优配强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3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社区)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村(社区)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4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25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条







附件2


札达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协助办理

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社会治安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

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3

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4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6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7

住房保障

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工作。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

8

社区教育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9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10

民政

协助开展社会救助。

《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

11

协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2

协助乡(镇)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

初审、公示;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条

13

协助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4

民政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

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15

社会保障

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16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

生存状况、协助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遗嘱待遇。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17

就业创业

协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

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申请、企业(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

高校毕业生社保

补贴申领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87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办法》

18

就业创业

协助做好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19

协助发布和收集招聘求职、职业指导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

统计

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21

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22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23

物价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三十七条

24

安全生产

协助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25

安全生产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26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

《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27

公共卫生

协助开展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28

组织村(社区)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9

协助做好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30

国防人武

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31

协助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32

其他

协助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二十八、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33

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4

协助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35

协助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36

协助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37

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38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39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40

协助做好民族团结创建相关内容。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十三条

41

协助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附件3


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

索要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社区)民据实提供户口簿、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地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

公正办理情况除外)。


2

村(社区)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社区)民据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村(社区)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

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村(社区)民养犬证明

养犬村(社区)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

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

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所在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社区)民据实提供结婚证、

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

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村(社区)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

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常死亡证明由负责

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性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社区)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就业状况证明

村(社区)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社区)民自行提供;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个人档案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社区)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社区)民应当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村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

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

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

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村(社区)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

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之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社区)民应当据实

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

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聘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村(社区)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

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

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等商业凭证,

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1

房屋受损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村(社区)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向乡(镇)等有关单位反映,

由住建部门核实,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


22

牲畜受损害 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村(社区)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向乡(镇)等有关单位反映,

由保险公司、气象、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等部门核实,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


附件4


札达县村(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事项

备注

1

未经区党委、政府批准,不得要求村(社区)设立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站、协会等工作机构。


2

未经县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社区)承担。


3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4

不得随意以落实属地责任、签订责任状、规定“一票否决”事项、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制度上墙等方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转嫁给村(社区)、驻村工作队。


5

不得向村(社区)摊派经济创收、商业保险、报刊杂志订阅等任务指标。


6

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缺乏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


7

不得以评比达标、考核评估、改革创新、观摩迎检等名义变相安排或强制村(社区)挂牌。


8

不得以各类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应用程序的下载量、使用率、活跃度和关注微信公众号、点赞投票转发等情况对村(社区)进行排名、通报或考核。


9

不得以重复填表、打印纸质档案、制作宣传展板、提报照片视频等过度留痕方式作为评价村(社区)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10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入的其他事项,一律不得派交村(社区)承担。